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基礎造形學會。
第二條本會以基礎造形學術研究與創作為目的,並提昇基礎造形教育之水準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業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 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 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六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二章
任務
第七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從事與基礎造形有關之學術研究與創作活動。
二、發行會報、基礎造形學報與作品專刊,舉辦基礎造形創作展覽。
三、接受公私團體委託之學術研究。
四、促進與國內外設計團體之學術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從事於設計相關之學術、技術、藝術之研究或工作者,年滿二十歲得 申請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關團體,得經理事會通過,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 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學生會員:凡在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肆業之學生,對基礎造形創作及研究有興趣者 得申請為學生會員。
(四)榮譽會員:凡對於設計學術有特殊貢獻者,得由理事會通過,贈與榮譽會員。
第九條凡贊同本會宗旨,由會員一人之介紹,提出申請,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 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三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 自動退會。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各具有 一權。但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按期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額數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四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
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
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 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
四、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決議令其退職者。
五、職務上違反法令或有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
經會員大會之決議令其退職者。
六、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三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 監事之任期同。
第廿四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五章
會議
第廿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由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廿六條會員不能視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 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行之。
第廿八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於入會時繳納。
學生會員:新台幣五百元。
個人會員:新台幣一千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一萬元。
二、常年會費:
學生會員:新台幣五百元。
個人會員:新台幣一千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二萬五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與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研習活動費用由會員個人支付;展覽費用由展出會員平均分擔。
第卅二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三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四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非營利機關團 體所有。